共享充电宝用1分钟按1小时收费 商家:嫌贵可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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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日报,近期,记者通过扫了几个城市的20台共享充电宝实测发现,在20台机器中,有18台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另外2台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除了部分标明“可宽限3分钟至6分钟”的机器,消费者哪怕只用了1分钟,也要按照1小时或者半小时收费。
据了解,共享充电宝的收费方式是用电子合同推送的,也就是俗称的格式合同。在这种模式下,怎么收费由商家说了算,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权。另外,如此计费方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利于商家的“行业惯例”,消费者没有强烈反对,监管部门没有点名批评,企业自然乐享其成。
不少企业认为,收费由市场决定,如果消费者觉得贵,完全可以不用。但行业惯例未必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而共享充电宝“使用1分钟按1小时收费”的规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又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既定现实并不等于“正确的”,“从来如此”也不代表着“对”。如果说共享充电宝行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们对以上道理完全不懂,这从逻辑上是根本说不通的。说到底,还是这些企业所秉持的“知错为何要改?唯利当然是图”信条在作祟。
而计费方式还仅仅只是共享充电宝乱象中的一个“细枝末节”,屡屡被曝光的产品质量缺陷、涨价、充电慢、无法结束计费从而扣除用户“罚款”套路等问题,不仅数量多、饱受消费者诟病,其吃相还更难看、造成的影响更恶劣。
自从共享经济兴起以来,所涉业务和公司范围广,波及用户多,持续时间长,但经过多轮大浪淘沙与金融资本撤场后,差强人意的仅剩下共享单车一个赛道。用户对共享充电宝的印象,从“没电就找它”的救急优选项变成了“实在没辙”的劣选项,虽说还未到“人人喊打”的程度,但其负面报道确实不绝于耳。
作为一类锦上添花的产品,共享充电宝并非用户刚需,当然也就得不到消费者的强粘性,走下坡路也在预料之中。再加上涉及企业们的“单边政策”,更是加速了用户放弃再使用共享充电宝的过程。最后,用一句话概况共享充电宝短暂的一生:赶上风口的投机尝试,败于内弊的可笑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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