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反复碾压女子致死 男子会被判死刑吗?
6月26日,山东东营,艺馨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37岁的男子王某因家庭纠纷驾车将38岁的妻子张某冲撞碾压致死。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现场视频显示,一辆黑色越野车突然加速,将一名骑红色电动车的女士撞倒后,直接倒车,再次碾压已经倒地不起的女子。随后,一位黑衣男子从车上下来,查看倒在汽车右车前轮下方的女子。接着,男子上车,继续开车碾压女子。接下来,男子再一次下车,查看女子的情况,并用手去推女子,见对方还有力气挣扎,男子再次上车,倒车后再次碾压女子。期间,女子曾试图爬到旁边的停车位躲避,但被男子拖出来驾车碾压。女子被多次碾压后,很快没有生命体征,女子身旁的地上流淌着大片血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知情人士称,双方是二婚夫妻,而男子张某被妻子长期家暴。
1、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男子王某明知开车碾压他人会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但是,仍然驾车反复对妻子进行碾压,期间还下车查看妻子的伤情,在妻子还有力气挣扎时,驾车多次反复碾压妻子。王某主观上是想杀害妻子,是故意行为,而且,最终导致了妻子死亡的后果,根据刑事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男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
2、如果妻子存在家暴行为过错,会影响王某的量刑吗?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过,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是一起因为家庭纠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王某和张某这夫妻两人平日里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果王某确实存在被妻子长期家暴的情况,因而泄愤杀人,那么,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时,可能会认定王某主观恶性较小,最终对王某的量刑可能酌情从轻。也就是说,对于妻子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妻子张某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那么,有可能不会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
3、杀人都不需要被判决死刑了吗?
《刑法》第48条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后果等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3月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历来是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对于残害老幼妇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因琐事制造“灭门惨案”等罪行极其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该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因此,即便是因为恋爱、婚姻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预谋、蓄意杀人行为,如果手段残忍,性质严重,影响及其恶劣,那么,就依然会被依法判处死刑。
最后,任何的借口都不能成为自己理所当然杀人的理由,除非是为了正当防卫。 家暴行为是不对的,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那么,杀人,且是故意杀人,就更是送命或者是把牢底坐穿的行为。
关键词: